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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殼牌倉庫土地託管問題終於有解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積極努力功不可沒

                                     許慧明

  雖然歷盡滄桑,幾番轉折,座落於新北市淡水區鼻頭街22號的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終於在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積極維護下,克服萬難,順利完成古蹟修復工程,並且成功從國有財產局接手,辦妥殼牌倉庫國有土地移撥登記,連礙於法令不明,長期困擾的古蹟土地託管問題,也在文化局的不捨努力下,經過無數次的協商與公文往返,終於獲得文建會認可正式作成適法解釋,讓新北市政府有權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管理,殊值感佩!

▲殼牌倉庫鳥瞰圖 (攝影/顏志新)

  淡水殼牌倉庫在2000年6月經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後,不久即由古蹟所有人英商殼牌國際石油集團在當年12月底,公開捐贈給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這樣珍貴文化資產的世紀性餽贈,獲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高度肯定,在2001年6月特別頒發「文馨獎」金獎及特別獎給殼牌公司,以資嘉許。

只不過,這樣的一樁美事卻也埋下一個伏筆,就是淡水文化基金會固然因接受贈與取得殼牌倉庫古蹟所有權,但仍須面對殼牌倉庫所座落之土地屬於公有土地,應該如何管理維護之問題。
  不論改制前的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或改制後的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本於古蹟主管機關的權責,對於殼牌倉庫之公有土地,始終主張應委託古蹟所有人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維護,無奈因欠缺明確法律依據,一直未能獲得土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的支持。為此,改制後的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特別在2011年3月邀集國有財產局、文建會與專家委員召開「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適用法規及收益問題討論會議」,經深入討論後獲致共識,決議殼牌倉庫之公有土地得援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委託管理維護,並請文建會就其適法性依法釋示。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乃依此決議函請文建會解釋,2011年4月20日文建會正式函復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明確表示「古蹟公告為公共行政處分,公告之古蹟範圍包含土地及建物,土地應為古蹟之一部份,乃為行政處分之一體性。且指定古蹟在法理上具有公益性質;活用文化資產保存,符合多數人之利益」,對於殼牌倉庫之公有土地正面解釋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規定辦理委託管理維護;倘因管理維護需求衍生收益並解釋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規定,作為古蹟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文建會這個解釋,讓殼牌倉庫國有土地託管問題,終於有解,也豐富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精神內涵,使私有古蹟定著於公有土地上的法律衝突,往後均得消弭爭議,我認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實在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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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遭破壞 淡水水岸景觀殆將消失

顏志新

 

  搬來淡水已經十個年頭,初來乍到時,沿著鄰近鼻頭街水岸信步走到淡水第一漁港時,沿途,或淺灘上,或海面上,仍不時可看到飛禽佇立其間或翱翔於淡水河水域之中。這樣的景象雖然已無法跟彩繪「白樓故事牆」當中白鷺鷥佔滿整欉樹枝頭的畫面做比較,但有山、有水、有飛鳥乃個人對於淡水第一個合理的印象,因為,我既已打算長久居留淡水,想當然耳也日漸開始關心自己的週遭環境。
 

▲水岸施工圖(攝影/顏志新)

  剛開始在淡水河水岸閒逛時,由於牽就於既有的現狀,自然不覺得有任何異樣,直至近來迷上攝影,開始拍攝一些生態方面的影像紀錄之後,後知後覺的個人方知曉,沿著鼻頭街到中華電信後方水域乃至於海關碼頭一帶的水岸已經因施工而完全破壞掉。
  由於相機本身乃超長變焦,故水岸尚未完全被破壞時,還可拍攝一些小螃蟹啦、彈塗魚等之類的,但現在不要說是小螃蟹或適合棲息於低於水面下0.4公分的彈塗魚,有時守候個老半天想要拍攝翱翔於水面上的飛鳥都不容易,雖然我們都不是研究生態方面的學者或專家,但臨近岸邊一看,既有的淺灘早就因整條水岸施工而消失殆盡了。
  所謂仁者樂山,智者樂水,可歎主其事者汲汲於三夾板式的工程建設,完全藐視大自然千百年來留下來的自然景觀,如今再走訪一趟河岸,已然感受不到那一份悠閒,倘若政府還要接續再搞個啥「淡江大橋」之類的堵塞面對出海口的視野,那種極具破壞性的所謂「建設」,誰受得了?
  任何環境如果給人自然、輕鬆的感覺,便是最好的風水,淡水河口的落日夕照,絕對是淡水,甚至是全台灣最美麗、最珍貴的自然文化景觀,值得政府和全民用心維護保存!我們不敢想像,如果有一天從水岸往淡水河口一看,竟是「淡江大橋」橫堵在前,那時的淡水還稱得上是淡水否?在此斗膽籲請朱立倫市長再來淡水時,能夠面向出海口遼望一下,喝一杯咖啡,仔細思索如何可以讓那美麗的淡水夕照不被突兀隆起的「淡江大橋」所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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