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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新北市政府當局秉公思量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促成雙方續約協議
 

 

許慧明

   「文化淡水」社區報第195期社論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唯利是圖」為題,評論文化局處理「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土地託管事宜要求換約增收租金,有失公允。「文化淡水」第195期刊出之後,引起熱議,多家媒體接續採訪報導。因此,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遂於5月17日來函,對195期社論做了一些回應與說明。為表尊重我們特別將文化局來函全文照登於本期「文化淡水」第一版,同時在本期社論重申本會的主張,並對該局若干法律誤解,予以公開釐清。


  首先,對文化局願意來函公開回應「文化淡水」第195期社論,我們表示肯定之意。從文化局來函中,我們也欣見文化局已明確承認新北市政府與本會於100年8月16日簽定之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土地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其辦理方式「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職是之故,本會明確主張:新北市政府應與本會一本誠信原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按照雙方原簽定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內容繼續續約四年。


  惟文化局5月17日來函之相關說明中,似有若干法律認知偏差或誤解之處,我們必須加以釐清:其一,該局上開來函說明三略謂本會「以藝文回饋方式無償使用公有土地多年」云云,事實上,本會依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每年均提供淡水殼牌倉庫C棟場地讓新北市政府及其指定單位免費使用二個月;而且本會也應新北市政府之請求,將殼牌倉庫園區免費開放參觀,不收取門票費用,這些都是法律上的「對價關係」,都足以證明本會依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管理使用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土地是有償使用,而非無償使用!與新北市議會之決議意旨正相符合。新北市政府何須捨棄雙方原簽定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另訂新約?


  其二,文化局上開來函說明三雖提及:「依據103年11月11日監察院函示,請市府與基金會104年換約時加以檢討收取盈餘之一定比例作為權利金」,但該局在結論卻另主張:「期以漸進式朝租金繳公庫方向續約」云云,按法律上所謂「權利金」與「租金」,是性質不相同、意涵不相同的兩種法律概念,豈可指鹿為馬,混為一談?監察院上開函示既然是要「請市府與基金會104年換約時加以檢討收取盈餘之一定比例作為權利金」,依法新北市政府理應關心本會經營淡水殼牌倉庫之營運狀況是有盈餘,抑或有虧損?怎能引監察院上開函示作為向本會索取租金之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新北市政府與本會於100年8月16日簽定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土地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既是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二)本會依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管理使用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土地又是有償使用的;(三) 監察院上開103年11月11日函示又不得作為向本會索取租金之法律依據,然則,本會主張:新北市政府應與本會一本誠信原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按照雙方原簽定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內容繼續續約四年,即屬適法而且正當,請新北市政府當局秉公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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