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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化淡水」195期社論內容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來函照登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主旨:有關「文化淡水」第195期社論內容,本局謹回應如說 明,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貴會於旨揭期刊第1版「社論」所載「新北市政府文化  局唯利是圖」ㄧ文,嚴重影響機關形象,務請將本局澄清內容刊登於該期刊以避免引起外界誤解。
 
二、為維護本市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之文化資產價值,市府前於100年8月16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及第19條規定與貴會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委託標的包含海鷗段415、417、419及426地號等4筆市府管理之公有土地,前開契約規定委託期間以4年為ㄧ期,已屆期刻與貴會進行續約協商。

三、固然前項辦理方式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惟因本市議會第1屆第5次定期會第5審查會專案報告作成決議,請市府與貴會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換約時,朝有償方向進 行檢討,另依據103年11月11日監察院函示,請市府與基金會104年換約時加以檢討收取盈餘之 一定比例作為權利金。貴會以藝文回饋方式無償使用公有土地多年,市府實已協助貴會降低初期經營成本,促進藝文 發展。惟本局管理的公有土地同時兼具古蹟定著及公產性質,公有土地除負有古蹟維護需要外,亦應增加公共使用效益以充實公庫,投入更多經費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與藝文推廣,此應無違貴會經營理念。查基金會雖非營利單位,但建議貴會能進一步思考在符合經營理念下,提高經營效益擴增收入,做更多的古蹟維護與藝文推廣,減少對外募資的依賴,將有助於貴會永續經營。爰期以漸進式朝租金繳公庫方向續約,以符市民利益,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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