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為收取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土地租金爭議
新北市政府違法終止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淡水文化基金會不服處分依法提起訴願
 

 

許慧明

  為了向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每年新台幣255萬元之土地租金,新北市政府終於使出狠手段!105年12月29日,新北市政府由朱立倫市長具名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2454896號函通知淡水文化基金會:「因貴會迄未與本府簽訂公有土地租約,本府前與貴會104年7月27日延長之新北市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訂於106年2月8日終止。」


  淡水文化基金會始終認定,新北市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在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的古蹟修復及活化過程,有著長期合作的關係,在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古蹟管理維護上,雙方也經協商正式簽定古蹟委託管理行政契約,新北市政府不僅欠缺收取土地租金的正當性,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29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2454896號函之行政處分亦屬違法!淡水文化基金會除已先於106年1月18日發函新北市政府表示不服之外,並隨即於法定期間106年1月24日向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文化部正式提起訴願。


  淡水文化基金會之所以依法向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是因為新北市政府作為地方古蹟主管機關,竟然違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違法作出105年12月29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2454896號函之行政處分。淡水文化基金會認為,上開終止契約行政處分明顯牴觸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之規定,違反行政行為之信賴保護原則,有損淡水文化基金會之利益,並徒增新北市政府在土地管理維護上之負擔,淡水文化基金會質疑新北市政府上開終止契約行政處分顯然違法,應予撤銷。淡水文化基金會對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29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2454896號函說明四及說明五之強制處分,更為不服,新北市政府在上開處分中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
「終止契約後,非屬古蹟本體之土地空間即常態開放民眾自由參觀,貴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妨礙民眾出入。」


   「終止契約前、後,貴會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23、24條及相關規定妥予管理維護及修繕古蹟,並自行負責財產安全。倘有因貴會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情事,本府將依法予以裁罰。」


  新北市政府之上開處分只要求開放,不負責管理;只威嚇裁罰,不輔導協助,我們感到萬分疑惑和悲憤:這是個甚麼樣的古蹟主管機關?
 

 

回首頁 返回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