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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指定及修復規劃本就囊括建物與土地 由文資法催生的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

顏神鈦



▲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攝影/顏神鈦)

古蹟所有人為何無權管理自己的古蹟?
  由文化部所制定的文資法第21條第1項即開宗明義載明: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因此,淡水文化基金會身為「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的古蹟所有人,依法有權管理使用園區,且應善盡管理維護的責任,這點在法理上絕對無庸置疑。若因為盡了在法律上維護所屬古蹟的責任,而被解讀是無權佔有公有土地或被逼迫要強收租金,從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角度上來看,這似乎是一個矛盾的癥結點,我們應該質疑一個問題──當古蹟所有人因困於各種因素諸如租金問題而被迫搬離古蹟建物時,古蹟因此導致荒廢崩壞,難道這是可以被允許的事情嗎?古蹟建物若有三長兩短,古蹟所有人可以要求政府及主管機關負全責嗎?

  相信有不少民眾已聽聞好一些時日,那就是新北市政府與其所屬的文化局欲向「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的建物所有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土地租金,並且還搬出法律位階遠低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屬特殊法)的「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要點」來主張要與建物所有人簽訂土地租約,雙方目前因為是項事件分別告上了士林地院及新北地院,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作為原告上士林地院主張淡水文化基金會無權佔有所屬建物地基,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此為一案;淡水文化基金會擔任原告則在新北地院主張與新北市政府之間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關係仍續存效,此為另一案,且該案應為契約爭端源頭。

指定古蹟具公益性質
政府與人民應共創雙贏

  從一般民眾的角度看來,這個古蹟園區的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若談不攏共同經營,那古蹟的指定與修復究竟是為了什麼?又遑論有什麼公益可言呢?老舊空間若得不到完整授權勢必影響活化再利用,到頭來還是影響到人民的權益,可惜,懂得從文資角度來看待類此案例的人卻是少數,即便是法學相關人士,也不一定熟稔文化資產保存法,更別指望會有多少人願意以關愛古蹟的心來了解這個園區的歷史脈絡。

  如同現今的淡水仍有許多古蹟在指定後即被打入冷宮,即被凍結預算暫不進行修繕,而是任其暴露在風曬雨淋當中,放越久不予處理,終究定面臨自然崩壞的風險,例如:位於淡水老街崎仔頂的施家古厝修復工程迄今已停擺了四年,難道說,我們的人民對於這些現今已存在的問題都能自動忽略而不應該究責嗎?相信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讓我們來回想一下!當初的新北市政府為何願意與淡水文化基金會共同合作並簽訂四年的經營管理委託契約呢?以前能,為何現在不能?許多民眾並不清楚當時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故也容易被不實的新聞媒體炒作誤導。

委託經營管理有據
古蹟保存並非一朝一夕

  殼牌倉庫於2010年5月25日完成本體修復暨再利用工程,2000年6月27日指定為古蹟,同年底,基金會從台灣殼牌股份有限公司手上接受贈予,2003年提報調查研究報告,再從2006年開始進行修復工程直至2010年,前後歷經10年之久,當時的新北市政府在2011年擬將園區土地全部委託給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維護之前,就曾與基金會召開多次協商會議,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在2011年3月8日曾召開「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委託管理適用法規及收益討論會議」,為的就是要討論殼牌倉庫若要委託給基金會來管理的話,可以適用的法規為何?

  會議有兩項決議指出,園區委託給基金會來經營管理維護,爰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與第19條(今第22條),並依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2011年4月20日的那一封行政釋示函來辦理,該封釋示函明確回覆並告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公告為『公共行政處分』,公告之古蹟範圍包含土地及建物,土地應為古蹟之一部分,乃為行政處分之一體性。且指定古蹟在法理上具有公益性質;活用文化資產保存,符合多數人之利益。」因為文建會如此向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函件說明,故新北市政府有此依據便和淡水文化基金會簽訂了一紙四年的經營管理委託契約,並將全園區的土地委託給古蹟建物的所有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來經營維護管理。

  問題是,古蹟的經營管理維護豈止是四年!古蹟的經營管理維護不是長期在推動進行的嗎?古蹟的管理維護豈是一朝一夕便能成就。

政策大轉彎
原有契約架構丟一邊

  後來,新北市政府在與淡水文化基金會進行的第三次協商會議中政策大轉彎,突然將原有架構下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晾在一旁,另外又生出一個土地租約擲給淡水文化基金會,並催其儘快用印擲回。

  當時的釋示文提到文資法第19條(今第22條),並補充解釋私有古蹟(指殼牌倉庫所有建物)定著於公有土地上,倘因管理維護衍生收益,可適用文資法第19條意旨,因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古蹟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而淡水文化基金會,就是該條意指的管理機構,文資法保障古蹟建物及古蹟所有人的權益實屬應當,比如房屋稅與地價稅的減免,且行政機關實不應對人民做出更不利益的處分。

古蹟指定為行政處分一體性
官方意向忽略文資法第21條

  古蹟的指定,自始至終都是符合多數人的公益,依據文資法第31條,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有古蹟、紀念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土地與建物持有者雖分屬不同機關團體,然古蹟指定包含建物與土地乃密不可分,雙方持有者就像是同一家公司的合作夥伴,實在不應該是哪一方要收另一方的租金,或者哪一方要佔盡哪一方的便宜,除非有一方別有用心,否則以現今文資法第21條亦明確載明: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

  由此可知,新北市政府明明可以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的公、私法人相互無償且能平等簽約合作,為何新北市政府仍然選擇了一條下下策呢?這會是政府的真實本意嗎?如果由淡水文化基金會來經營管理園區能幫政府節省下好幾千萬元的開銷,為何政府不朝這個方向思考呢?

  我們相信,政府當初編列一億四千多萬來修復整個古蹟園區,乃係於針對整個園區的景觀包括建物搭配土地一併來做整體性的規劃,俾利活化再利用,整個園區的使用是不可能單獨拆成建物與土地來二分的,我們不禁想問,難道政府的最終目的,僅僅只是為了要在這裡收取土地租金才算是對人民有個交代嗎?

  建物佔有土地何謂有權佔有?又何謂無權佔有?大家千萬別忘了一點,現今被指定為古蹟的這些建物,早在一百多年前即已佔有這塊土地,反問之,當這些建物在一百多年前座落在鼻仔頭這塊土地的同時,我們的政府又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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