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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的是什麼樣的公投

陳俊丞

  說起今年的九合一大選,最多人討論而且最惹民怨的,就是跟地方大選綁在一起辦理投票的十項公民投票案。

  何謂「公民投票」? 這是為了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的權利,在廢除國民大會後,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的權利由全體國民行使,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而制定的主要背景,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但是對於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人民無法透過提案創制國家政策或修改憲法。在民主改革的浪潮下,以公民投票的形式行使直接民權,成為立法的主要推手,同時亦可限制立法院的權力,因為最終需要經過公投才能通過具爭議的法案。而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此法將提高台灣修改憲法的認受性。

  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公投提案門檻從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5/1000調降到1/10000,連署門檻則從5%降到1.5%,並且新增電子連署。修法後若投票結果中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也因為經過了去年12月的公投法降低連署門檻的優勢,使得今年的九合一選舉,除了地方首長與縣(市)議員等等選舉,也順勢民意辦理十項由各黨派與社會團體提案發起的公民投票案,包含能源發電、日本311核災地區食品進口輸台、愛家公投、婚姻平權與性平教育、2020東京奧運正名、以及讓人看了頭皮直發麻的以核養綠等,都是被列入今年首次辦理的公民投票之議題。

  雖然台灣首次辦理公民投票是展現成熟民主之政體風範,是好事一樁,但是看到這次從選前開始就充滿各種帶風向之亂象的情況,就可以知道,我們的公民意識,資訊識讀的能力仍是有待加強的。

  當十項公民投票法案之公報出爐後,馬上就有民眾反映法案的內容根本是長篇大論,且有很多條文內容是自相矛盾,甚至根本就是假的議題被拿來大做文章,然後開始藉機混淆視聽。於是本來看似敘述公正的提案內容,因為有心人事的蓄意造謠,導致後來出自於善意的公投法案最後卻成了惡意使其未能順利過關。

  以其中備受關注的「以核養綠」來說,這個公投案過關,所代表的就是要廢掉電業法第95條之1「核能發電設備應於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那一條法律而已。換句話說,就是2025年將核能再度列為發電的選項,但並非就是要重啟核電或是恢復核能。不過就算只是列為選項,後續要怎麼處理核能發電產生的種種爭議,就會是很難處理的問題。因為把核能再度列為選項之後,那是要讓啟用接近四十年的核一、核二廠繼續使用?核三廠要再擴容發電?或者是要重啟核四?興建核五、核六?如果要蓋新核電廠,那接下來的問題是,新的核電廠要蓋在哪裡?是否要選在以核養綠同意票比率最高的縣市?

  至於婚姻平權公投的部分,比較讓人難以理解甚至訝異的是,為什麼支持婚姻平權的組織,非得要以公投對抗公投呢?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下,大法官已經非常明確肯定了,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段論述等於肯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憲性,不管任何性傾向的人民均具有結婚的權利。至於合法性部分,大法官雖然於解釋本文中僅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但卻於解釋理由書第17段則列舉提供了四種可能性,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只是這樣的做法,無疑是讓婚姻平權的組織或許應於本號解釋下,盡力在立院游說立委,所做的應是想方設法的讓國會議員去推動自己理想中的立法模式,無論是民法或專法。畢竟無論是反同公投或是同婚公投的結果,都必須受到本號解釋的控制。

  可惜的是,婚姻平權組織一直鼓吹與煽動,只要立專法就是歧視這種是似而非的言論,喪失了可以進一步與社會多數溝通交流的機會,只堅持於修正民法婚姻章此一條路,無法妥協。再者,在公投對抗公投的氛圍下,激化對立是絕對且無法避免的。

  那麼,我們台灣要的,應該是什麼樣的公民投票呢?台灣這次舉辦公投,也向全世界展現選民務實的特性、並持續帶給中國壓力,讓台灣展現出一個華語社會充滿活力的民主典範。但是若沒有好好的宣導與說明,如此這般的公投只是熱衷政治議題者的工具而已。此次公投再怎麼亂也勢在必行,但亂中還是要有序,不可亂投一番還影響到正常的九合一選舉。選委會也需要在此次公投結束後,好好思考是否要再修改公投法把公投獨立行使,不要再和大選綁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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