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課程保證金退款
辦理資格:凡繳交保證金學員,累積出席次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 (16~17週課程須出席12次、12週課程須出席8次、9週課程須出席6次、6週課程須出席4次)。
辦理流程及日期:
1、選擇續修同課程者:於學期末簽收同意單後由校方統一辦理註冊,原保證金直接轉至下學期選修課程,但仍須繳交報名費及雜費。
2、非續修同課程者:請於101/01/18∼02/22完成領款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保證金退還權益。
注意事項:本辦法不適用與勞工大學合作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