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淡水文化園區藝文空間
公開徵求合作夥伴作業要點
一、目的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受新北市政府委託,於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經營淡水文化園區,玆為提供藝文人士、在地居民及遊客激發創意、交流互動、舒緩身心和發表創作等目的,於淡水文化園區A棟殼牌文創館設置藝文空間 ( 如附件平面圖 ) ,公開徵求合作夥伴參與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作夥伴之資格條件
凡個人、團體、商號或公司認同本會淡水文化園區發展宗旨,且有一定藝術文化專業素養,有意長期投入經營藝文沙龍空間者,均得提案申請。申請者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或具藝文專長資歷者尤佳。
三、藝文空間經營項目
● 舉辦藝文展演活動、論壇、演講或座談、工作坊、展覽、音樂會或電影放映會。
● 銷售藝術品、文物、民藝、文創產品、書籍、有聲(影視)出版品、花卉、植物及其他週邊相關產品。
● 提供簡易輕食餐飲(咖啡、飲料、糕餅等)。
注意事項:本園區及藝文空間營業之建築空間均為市定古蹟,受文資法保護。因此經營者之餐飲調理設備須以電力為能源,避免使用明火;室內空間設計裝潢須遵照文資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四、合作期間
暫以一年為一期,期滿經雙方同意得展延。第一期經營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
五、合作需求
● 本會提供條件:
1. 藝文空間範圍為本園區 A 棟殼牌文創館空間約6坪。由合作夥伴提案申請。
2. 本會提供 A 棟殼牌文創館室內基本電力、冷氣、園區F棟洗手間供合作夥伴使用。
● 合作夥伴應自備:
1. 合作夥伴 A 棟殼牌文創館設計佈置陳設。
2. 營運設備。
3. 人員(工作團隊)。
4. 營運資金。
5. 經營計畫書:含空間設計陳設構想之設計圖、經營團隊、財務分析、總投資金額和權益分享(含應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之建議金額或成數。
6. 投標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7. 履約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六、權益分享
本著互惠雙贏原則,合作夥伴每月應給付本會場地使用費新台幣陸仟元整,以及依實際使用情形衍生之水電、清潔(含廁所及園區清潔)、保全及保險費用。
七、公開徵求期間
徵求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11日中午12時止
八、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妥:
●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公司(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申請者簡歷
● 參與經營藝文空間之資歷佐證文件
● 經營計畫書
以上資料一式五份,以及投標保證金。
九、甄選程序
● 由本會副董事長召集「淡水文化園區藝文空間合作夥伴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將於 115年 11月 11日 14時00分進行審查,並請申請人到會簡報經營計畫。
甄選委員會於聽取申請人簡報後應即開會,選定優先議約申請人提報本會常董會審定。
● 經本會常董會審定之優先議約申請人,即獲得與本會議訂合作契約之優先議約權。
● 本會將於 115年 11月 11日電覆或函覆通知優先議約權人。優先議約權人需於接獲通知五日內與本會議訂合作契約書,逾時視同放棄。
十、投標保證金
● 申請人應備妥投標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整,於徵求截止日前繳納至本會指定收受處或金融機構帳號,未於截止日前繳足保證金者,即喪失競標資格。
● 本會對於申請人所繳納之投標保證金,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申請人。廢標時,亦同。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投標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2. 申請人冒用或另行借用他人之名義或證件申請。
3.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5. 投標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十一、合作終止
● 雙方得經書面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係。
● 如申請人違反契約內容或有涉及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情事,本會得無條件終止合作關係。
十二、本要點經本會常務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其修正亦同。